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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20)鲁0126破4-1号
受理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4-16
案例内容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126破4-1号

2020年11月6日,本院根据李伟的申请,裁定受理商河县鑫盛农副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商河县鑫盛农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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