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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804破35号之一
受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22
案例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破35号之一

经郑小淮同意,2021年8月11日,本院对(2020)苏0804执1252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2021年8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已经审查确认债权合计人民币929233元。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任何资产。2021年10月30日,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管理人以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宣告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那波利卫浴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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