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804破9号
本院根据李园园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公开招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