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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202破1-2号
202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青岛齐鲁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担任青岛齐鲁建设总公司管理人,许文峰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本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