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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荣申请执行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7)豫15执监36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05-03
案例内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执监36号

申请执行人王霞荣,女,194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杨如海,组长。

申请执行人王霞荣申请执行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525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由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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