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杭民二初字第195-4号
申请人: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毛地。
2014年2月26日,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本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认可的有关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所涉破产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破产清算组工作已全部结束,要求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能够证明该清算组按本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认可的有关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要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我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注:即清算组)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相应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