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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赵亿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21)浙01司惩6号
受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4-14
案例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浙01司惩6号

被处罚人:赵亿,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凯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为凯亿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7日,凯亿公司管理人对凯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亿制作询问笔录时,要求赵亿提交公司财务凭证、账册等资料,赵亿表示资料已经找不到,回去再找找。后续其也一直未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2021年2月4日,本院开庭审理凯亿公司诉赵亿等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赵亿提交了两本凯亿公司会计凭证作为证据使用。庭审中,本院要求赵亿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凯亿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2月8日,赵亿方才向管理人移交了其他八册会计凭证,其他财务账册等资料仍未能移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并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赵亿作为凯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务账册,被法院发现其实际持有公司会计凭证且要求其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后,其也仅向管理人移交了部分会计凭证,而以其余账册被他人抢走为由拒绝向管理人移交,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应予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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