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1621破5号之一
2019年6月18日,本院根据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惠政办字(2019)35号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山东力丰集团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院指定山东力丰集团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担任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因原山东力丰集团破产重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部分成员工作调整,出现了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
本院认为,因原山东富力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不能依法履行职务,参照惠民县人民政府惠政办字(2019)59号文件,本院决定重新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