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曹乐姣、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湘09民终2078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1-07
案例内容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乐姣,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潘子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

负责人:潘子龙,该所主任。

上诉人曹乐姣因与被上诉人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管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激扬律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湖法院)(2021)湘09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乐姣、被上诉人美嘉公司管理人及激扬律所负责人潘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乐姣上诉请求:1.撤销(2021)湘099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曹乐姣一审诉讼请求;2.确认曹乐姣所交付购房款系为购买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华盛丽都项目1幢1007号商品房;3.判令曹乐姣所购房屋系美嘉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清算的商品房,该商品房不属于破产财产。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曹乐姣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5月3日,激扬律所以其名义广泛开展华盛丽都项目不存在任何风险的虚假宣传,曹乐姣因此决定购买涉案房屋并交付购房款。至2021年1月31日,美嘉公司管理人员向曹乐姣邮寄未经债权人大会表决的《债权表》,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曹乐姣,其交付购房款所购买的并非房屋所有权,而系购房款债权。涉案房屋并非破产财产,该确权结论明显存在错误,激扬律所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美嘉公司管理人未履行监督职能,干预破产清算程序,提供虚假执行的监督报告,导致涉案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因此,美嘉公司管理人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大通湖法院接受破产移送程序违法。美嘉公司破产案件最初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作出破产裁定,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并裁定批准了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两年。但因美嘉公司管理人提供了虚假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导致法院将重整计划执行延期一年。此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依据未经法院盖章、当事人签名认可的《谈话笔录》将美嘉公司破产案件移送至大通湖法院,系程序错误。而在大通湖法院受理该案后,未组织收集破产材料,亦未审核破产清算债权表。管理人存在涉嫌隐匿证据、转移房产、虚构债权等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查,如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嫌犯罪则应依法移送公安审查。

美嘉公司管理人辩称,美嘉公司管理人与美嘉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纠纷所涉仅系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美嘉公司管理人是否涉嫌犯罪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而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系实体问题,亦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激扬律所辩称,其系依法院指令而担任美嘉公司管理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曹乐姣向大通湖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激扬律所、美嘉公司管理人确认曹乐姣就其所购买美嘉公司华盛丽都项目1幢10层1007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债权表》认可的曹乐姣享有283856元优先金钱债权;2.判令华盛丽都项目1幢10层1007号房屋不是破产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朱水清申请作出(2011)益赫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美嘉公司破产清算。2011年8月5日,赫山区人民法院指定激扬律所担任美嘉公司管理人。2011年12月23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益赫民二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美嘉公司《重整计划》。2013年1月24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益赫民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美嘉公司《重整计划修正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后,美嘉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赫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8月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大通湖法院审理。2019年8月30日,大通湖法院作出(2019)湘0991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美嘉公司破产清算案;2019年10月22日,大通湖法院作出(2019)湘0991破1号决定书,指定激扬律所担任美嘉公司管理人。2019年11月5日,曹乐姣向美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填写了《债权申报表》。2020年3月5日,大通湖法院作出(2019)湘099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美嘉公司破产。曹乐姣不服美嘉公司管理人的债权认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激扬律所是否适格;二、美嘉公司管理人是否适格。

(一)关于激扬律所是否适格问题。激扬律所系依法成立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受法院指定担任美嘉公司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制作的《债权表》确定债权人与美嘉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是由激扬律所承担债务人的地位,故激扬律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