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黑土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77298437X7。
法定代表人:周**。
诉讼代表人:李剑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周**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称,请求汶川县人民法院暂缓划拨汶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1执27号的执行款88.9万元,在中洋、顺鑫公司和解程序完成后执行。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周**与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7)川32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贵院进行强制执行,贵院业已立案【案号:(2019)川3221执2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异议人请求贵院暂缓划拨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1执27号的执行款88.9万元。事实如下:1、该笔执行款项88.9万元是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执行周**个人给中洋公司在中国银行贷款给四川农担公司抵押财产担保,个人住房成都市新界房产,周**代黄晓梅姐夫余永钦购买,由于公司因7.10特大泥石流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破产而被执行共计226万元,其中农担公司106万元,中洋管理人公司执行88.9万元;2、2020年10月该房产拍卖后,该笔款项一直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执行局未分配,由于中洋公司正在汶川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中,考虑到中洋公司实际情况,2020年12月经武侯区法院执行局、民一庭与周**、余永钦以及普通社会债权人代表廖旭进行调解,由于中洋公司目前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除1户普通债权人将通过诉讼解决),为了不影响和解的进程,经武侯区法院多方协调下,在普通社会债权人廖旭签署连带责任担保下,达成调解并裁定。目前中洋顺鑫公司经过7年终于盼来了和解重生希望,并且所有债权和解金额和破产费用共计2200万元已经确定,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及和解金额均已确定,并且债权人、管理人已与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普通社会债权人40户已分别与投资人签订了和解协议。目前中洋公司即将破产和解成功,且目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请求贵院执行局暂缓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中洋公司管理人,请求理由如下:1、中洋顺鑫公司所有债权及金额、和解金额及破产费用均已全部确定完毕并与投资人签订了协议,该笔款项支付给中洋管理人将形成分配异议;2、该笔款项属债务人周**个人财产抵押担保形成,对中洋公司形成了抵押担保追偿权,在公司和解成功后,有权向公司追偿,可能通过法院诉讼追偿到该笔款项,势必影响公司和解进程;3、周**个人既是债务人,也是普通社会债权人,也是公司原股东及法人若将该笔款项在公司和解完成之前支付给中洋公司管理人,将提前分配,势必给周**个人带来或有损失,势必给中洋、顺鑫公司和解带来影响;4、同时该笔款项在普通社会债权人代表廖旭顾全大局的情况下,对该笔款项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若在公司和解完成前支付给中洋管理人提前分配,势必给担保人廖旭造成或有损失,必将会影响中洋、顺鑫公司的和解进程;5、若在中洋、顺鑫公司和解完成后支付给中洋管理人公司进行分配,并不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及意愿。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体谅我们在中洋、顺鑫公司和解即将全面成功、企业将起死回生恢复正常的情况下,遵照全体债权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管理人公司希望中洋、顺鑫公司顺利和解的愿望,在此恳请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暂缓支付该笔款项,在中洋、顺鑫公司和解程序完成后执行。
申请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合法。1、申请执行人公司的两个股东系周**及黄晓梅,中洋硅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针对周**及黄晓梅未完全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法提起诉讼,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川3221民初32号、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人分别给付出资款390万、910万元。合计1300万元。两份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汶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两个案件执行期间,两个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人的债务。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执恢116号案件的分配,依法获得分配金额88.9万元。二、周**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1、申请执行人依据汶川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是周**及黄晓梅的个人财产,并非余永钦的个人财产。2、中洋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处理的是公司的财产,并非是周**及黄晓梅的个人财产。3、申请执行人所进行的和解程序,系周**、汶川县人民法院、众多债权人参与的民事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公司的财产进行重整而获得利益。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洋硅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全面负责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所获得的执行款项,完全属于管理人管理的范畴。管理人在依法管理公司的财产,未向任何债权人进行分配,周**提出分配异议,依据何在?异议人周**认为有其他损失,更加不能成立。综上,认为异议人周**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