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破3号
申请人:邓海清、李志刚、尹学军等35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与南外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邓海清,总经理。
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邓海清、李志刚、尹学军等35人以被申请人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是于1989年3月8日在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77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汽车修理、配件销售。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邓海清、李志刚、尹学军等35人向本院申请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内部职工,自2008年4月至2021年7月,被申请人共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6240411.6元(滞纳金已实际缴费为准)。自2002年1月起至2021年7月,根据单位诉求补缴60人,按前年省平均工资5761元作为基数计算,应补额为4127180.40元。被申请人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是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作为债务人,属于破产适格的主体。本院作为有权管辖法院,经审查,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