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0703破1-1号
申请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南王村。
法定代表人:高振涛,董事长。
2018年2月23日,债务人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鉴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其生产、管理销售具有显明的特殊性,需要具有熟悉公司情况,具有生产技术、成熟管理经验的专业团队运营,而债务人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及技术能力,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能保证公司资产的增值、确保生产管理有序经营,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