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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将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8)浙0803执966号
受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例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3执966号

申请人:陈小将,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申请人: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

诉讼代表人:彭春土,系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申请人陈小将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的(2012)衢商破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申请人陈小将的纠纷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破产企业即被申请人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郑建明对陈小将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有鉴于申请人陈小将的破产债权数额尚未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陈小将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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