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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斌、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浙0803执异7号
受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08
案例内容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03执异7号

申请人郑斌,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16号城隍庙二号楼三楼。

诉讼代表人:任一民。

被执行人占勇泉,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占勇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2019)浙0803执534号]中,申请人郑斌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郑斌自愿撤回变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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