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09号
原告:山东巨菱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绪国,组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李韧,该局局长。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王共伟,该县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