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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菱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萧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09号
受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09-25
案例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09号

原告:山东巨菱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绪国,组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李韧,该局局长。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王共伟,该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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