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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菱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萧县国土资源局、萧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号:
(2016)皖13行终92号
受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10-17
案例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皖13行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巨菱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冯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熊玉峰,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大同街**。

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琼,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史翔,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桂侠,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巨菱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收回及被上诉人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萧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巨菱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军,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邵华、熊玉峰,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琼,被上诉人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飞、孙桂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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