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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臣、黄石连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20)鄂0281民再7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08
案例内容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281民再7号

监督机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黄维臣,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冶市,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国宏,黄石市经济开发区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黄石连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强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黄石市杭州颐阳路615号。

负责人方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照,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民监[2020]420281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鄂0281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宏、原审被告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黄维臣为了将自己的普通债权在原审被告连强公司的拍卖款中有限受偿,与原审被告恶意串通,将他人借款与自己小部分工程款打包,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伪造工程结算书和欠条,通过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再审。

黄维臣提出以下再审意见:我承建了连强公司部分工程,经双方结算,价款为123620元。连强公司向我母亲共借款200000元,分别约定月息5%和3%;向我姨妈借款289600元;向许先锋借款400000元。上述债权均转让给我。因被告无钱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刘富成提出以工程款名义支付给我,所以我就按照上述款项的本息数额,与连强公司签订了1350000的施工合同。我只是为了拿回工程款和借款,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和虚假诉讼。

原审被告连强公司破产管理人再审意见:认可黄维臣实际工程款123620元,其余部分不予认可。借款均是刘富成个人所为且无原始借条为证,不予认可。

本院原审认定的事实:2011年10月11日,黄维臣与连强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黄维臣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连强公司厂房的围墙修建、办公室装修等。工程完工并经结算后,总价款1350000元,但连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诉讼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连强公司同意偿付黄维臣工程款1200000元,定于2017年11月14日付清;二、黄维臣同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原审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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