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破1号之三
2021年12月28日,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21)苏0791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确认的《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连云港新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