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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管辖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9)皖01民辖2号
受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1-15
案例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2号

申请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蓝鲸国际大厦26楼,组织机构代码76475776-7。

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董事长。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裁定受理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9年3月27日,长丰县人民政府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商请将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送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函》,商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永顺公司破产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突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永顺公司开发的北辰天都项目存在恢复施工、办理不动产权证等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上述问题需要长丰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故本案由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请示,请求本院决定是否将本案移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永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涉及购房户群体众多,矛盾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维稳问题以及北辰天都项目的后续施工等问题均需当地人民政府协调配合解决,故本案由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更加有利于推进案件进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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