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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号:
(2014)泰中行初字第00065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12-16
案例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泰中行初字第00065号

原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中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谷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锋(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南通)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珺,泰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羊圣林,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邹锋,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珺、羊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泰政房补(2014)1号房屋补偿决定,载明:“一、对被征收人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座落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东路64号房屋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8448537元;2、土地补偿价4752000元;3、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费1554446元;4、搬迁费125394元(每平方米1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按一次计发);5、移机费8320元;6、停产停业损失285031元,上述款项15173728元,存储于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支行营业部,被征收人在本决定送达后并向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作出货币补偿选择决定三日内即可领取。二、被征收人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日内与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搬迁出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东路64号房屋。”

被告在举证期内向我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1、房屋征收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意见;2、房屋征收泰兴市国土局审查意见;3、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意见;上述1-3项证据证明该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4、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报泰兴市人民政府的报告;5、泰兴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意见及照片;6、对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及征收的补偿方案草案及照片;7、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及照片;8、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和照片;9、征收补偿资金权属证明;上述4-9项证据证明该征收决定及公告符合征收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0、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及照片;11、调查情况的公示及照片;12、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上述10-12项证据证明该征收决定符合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13、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以及照片;该证据证明符合征收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组证据:14、泰政房征(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以及张贴的照片;15、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通告的照片;证明该地块的房屋征收依法经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同时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也予以公布。16、评估机构的选择意向表;17、上述1-3项资料的送达回证;证据16、17,证明该地块的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告知书已送达给被征收人,原告选择确定了评估机构。18、被征收人的房产权属资料;19、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公示及照片;证据18、19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20、关于公布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机构的公告;证明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经被征收人选择确定的,选择结果征收部门进行了公告。21、分户初评结果表及照片;22、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和土地补偿估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据21、22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已依法送达被征收人。23、征收工作协商记录;证明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4、关于要求对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25、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26、泰征房补(2014)1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公告照片。24、25、26三份证据证明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之下,被告依法作出了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

原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作出泰政房征(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实施征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且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作为被征收人,故被告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2014年8月4日,被告对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作出泰政房补(2014)1号房屋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对于被征收人极为不公。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

原告向我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江苏中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2、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书;

3、泰州恒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书(泰恒瑞评报字(2013)第001号报告书);证明被告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报告中,存在着不锈钢大门、围墙、砼地面的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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