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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杰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苏12民申82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02
案例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申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梅杰,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娟,女,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系梅杰姑母。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82719094K,住所地靖江市十圩港口。

诉讼代表人:靖江市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黄健。

再审申请人梅杰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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