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7101行初1044号
原告:刘平,女,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廖荣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集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晓斌,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陆,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珊,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骆寿强,该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韩。
委托代理人:冯兴梅,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宏,该所工作人员。
原告刘平诉被告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分析测试鉴定所)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平,被告广州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黄集成、程晓斌,被告广东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黄丽珊、骆寿强,第三人分析测试鉴定所的委托代理人冯兴梅、马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平诉称: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没有送鉴质证程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原告提交的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的劳务公司为甲方的劳动合同的意见也是视而不见。对于黄埔区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原告已经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二、投诉司法鉴定有说劳动仲裁和一审期间甲方为劳务公司的合同是两份合同并且都是后期伪造的,从原告提供的光宝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三份劳动合同都是一模一样的格式条款,唯一的不同在服务承诺书,光宝劳动合同是原告受雇于光宝集团,劳动仲裁和一审期间甲方为劳务公司的合同是原告派遣于光宝集团,已经打印好的光宝合同就发现这两个词的差异还是得益于光宝电子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又因为劳动仲裁和一审光宝电子所提供的甲方为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所盖的公章都不一样,原告在当时庭审现场没发表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意见,直接要求司法鉴定。同时也知道文书鉴定比伤残鉴定应该贵一点,公章比手写文本更有公信力,就只要求鉴定公章。甲方为劳务公司的合同为伪造的依据首当其冲的就是在劳动仲裁期间都没提供封面,在一审期间也还是变造了封面就为和光宝合同封面不同。光宝合同在庭审笔录里都有记载是2016年3月20日签的。劳动仲裁期间的甲方为劳务公司的合同原告有说该合同是伪造,但未被采信。申请司法鉴定是质证证据的手段,也是原告作为公民的权利,原告申请鉴定公章的形成时间,也没有确认落款时间是原告本人手写,更没认可真实性。鉴定报告里的鉴材和样本也是除乙方个人资料为一种笔迹外,其余皆为另一种笔迹。分析测试鉴定所鉴定的劳动合同里并没有原告确认的日期。特起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的穗司鉴〔2018〕151号《关于刘平投诉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2.撤销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粤司行复〔2018〕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广州市司法局对原告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