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闽02行终2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超,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贤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小鸥。
委托代理人廖俊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3-35号第七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曾建晟,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禹廷。
上诉人董超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答复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2016年6月22日,董超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下称历思鉴定所)对董超血样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6年6月24日,历思鉴定所出具了闽历思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717号《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下称《检测检验报告》)。董超认为历思鉴定所及相关司法鉴定人实施案涉鉴定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于2018年10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厦门市司法局进行举报。
2018年10月9日,厦门市司法局与董超电话联系,向其询问意图“举报”还是“投诉”历思鉴定所,并要求董超补充身份证复印件。董超确认其是“举报”历思鉴定所。
厦门市司法局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董超的举报。2018年10月14日,厦门市司法局向历思鉴定所发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调查通知》。2018年10月16日,历思鉴定所向厦门市司法局作出《说明函》。厦门市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对宋某、姚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阅了司鉴所(中心)[2016]毒鉴字第717号《司法鉴定案卷》,调取了历思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8年11月26日,厦门市司法局作出厦司鉴举[2018]2号《告知书》(下称《2018-2号告知书》),并于2018年11月27日向董超送达。
一审另查明,1.《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历思鉴定所于2006年4月27日首次获准登记,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2.闽司[2012]68号《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2012年3月1日施行)载明“乙醇检测”属于“法医毒物鉴定”事项;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载明,2017年2月4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历思鉴定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批准历思鉴定所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括“领域:法医类;分领域:法医毒物鉴定;项目: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依据的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
4.司发通[2008]116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载明“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5.司法通[2012]114号《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载明“自本通知发布之前(2012年4月12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6.闽司[2013]69号《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2012年4月12日之前,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该方案实施之日(2013年2月18日)起5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