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28号
救助申请人:救助申请人何某某以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何某某称,其与被告殷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殷某某给付其劳务费5900元。判决生效后其申请执行被拖欠的劳务费59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0元,一直未得到执行。现其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660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救助申请人何某某给被告殷某某承包的酒店项目做贴瓷砖、刮涂料等零工,至2019年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900元未付。本院作出(2020)陕05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殷某某给付拖欠何某某的劳动报酬5900元。后救助申请人何某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何某某家中五口人,父母均无劳动能力,患有慢性病,妻子无工作,孩子上初中,家庭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