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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希罕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503司救执2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9-16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案例内容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25号

救助申请人:位某某,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204243282。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2123278。系救助申请人之子。

救助申请人位某某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位某某称,其与被告张革命、田武强、宋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武强赔偿其262586.14元,被告人张革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宋化明在65000元范围内与田武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得到执行,其目前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65000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下午,救助申请人位某某帮被告张革命收割完韭菜,被告张革命让被告田武强驾驶被告宋化明的无牌农用三轮车载其和其他人回村。被告田武强因对驾驶车辆不熟悉操作不当,引发货厢卸载装置开启,车厢前端升起倾斜过程中致十余人滑落坠地,救助申请人位某某也受伤。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陕050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田武强赔偿救助申请人位某某262586.14元,被告人张革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宋化明在65000元范围内与田武强承担连带责任。后救助申请人位某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后救助申请人位某某从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中按比例分配受偿5880.6元,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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