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刑26号
救助申请人:李某,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09022472。
救助申请人李某以其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李某称,其与被告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卢某某给付其劳务工资1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得到执行,其家中父母残疾,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卢某某承包移动公司华州区XX街道及高塘镇的通讯工程期间,雇佣申请人李某为该通讯工程放通信光缆,被告卢某某拖欠李某工资12000元。申请人起诉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后本院作出(2020)陕05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某某给付原告李某劳务工资12000元。后救助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某给付李某2000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陕0503执7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