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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发与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106行初229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1
债权关键字:
利害关系 没收 违法所得 委托代理人
案例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06行初229号

原告刘志发,男,193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吴声华,局长。

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柏伟,厅长

刘志发诉杭州市司法局其他行政行为,诉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刘志发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4月4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杭司不罚决[2018]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常润根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刘志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司法厅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浙集复09[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刘志发诉称:原告对浙江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常润根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与陈海林共同向杭州市司法局举报,市局转由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承办,区局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确认常律师违法属实,于2017年10月20日呈报市局处理,市局经过二个多月的复查,于2018年1月2日决定立案,经过三个多月的复审,在2018年4月4日作出超过2年时效,不予处罚的杭司不罚决[2018]2号决定。其认为市局对一个案件复查用了七个多月,已严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时限。2018年4月4日,根据新《民法总则》优于旧《民法总则》,本案应以三年时效为准。遂于2018年4月24日向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又审核了三个月,才作出浙集复09[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市局的决定予以维持。诉请判令:1、撤销浙集复09[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杭司不罚决[2018]2号决定书。3、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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