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27号
救助申请人:赵某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605223776。
救助申请人赵某某以其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赵某某称,其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陈某某分四次归还拖欠其钢材款132300元。但被告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后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中原、被告达成和解,终结执行。救助申请人目前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6月,原告赵某某向被告陈某某供应钢材,双方结算后至2019年被告仍拖欠钢材款142300元未付。后原告起诉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经本院调解,双方同意对下余的132300元钢材款,由被告陈某某自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423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但被告仍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付清2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陕0503执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