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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503司救执2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9-16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案例内容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执23号

救助申请人:田某某,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901082972。

救助申请人:田某甲,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708142973。

救助申请人:田某乙,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04212966。

救助申请人:田某丁,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3272969。

救助申请人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丁以其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救助申请人称,其与被告张革命、田武强、宋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武强赔偿其四人共262586.14元,被告人张革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宋化明在65000元范围内与田武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得到执行,其目前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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