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503司救刑3号
救助申请人:姬某某(又名姬某某),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9244866。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街道办事处瓜坡供销社院内。系救助申请人姬某某之大伯哥。
救助申请人姬某某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姬某某称:2009年6月2日,其丈夫胡某甲与同村村民胡某乙发生纠纷,与胡某乙及其表弟王星发生厮打。厮打中致胡某甲死亡。被告人王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胡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胡某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一直未执行到位。现救助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