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6行初166号
原告王辰,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
法定代表人马柏伟,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宏、邓晓群。
第三人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范晓春。
第三人王晓华,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第三人周涛峰,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