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1023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新城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北,局长。
被执行人陈明,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徐敏益,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陈明缴纳罚没款13980元及加处罚款7440元、徐敏益缴纳罚没款13980元及加处罚款744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要求对被执行人陈明缴纳罚没款1398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7440元、被执行人徐敏益缴纳罚没款1398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7440元予以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陈勇来、陈明、徐敏益三人未经申领营业执照擅自于2020年2月初开始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东路10号租赁的房子内从事口罩、消毒液等经营销售活动。经营期间,该三人按1:1:1的投资笔录,共投入资金300000元。该三人于2020年2月初从山东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购进190盒医用pvc检查手套,进价80元/盒,售价100元/盒,未售出。2020年2月7日从山东海川医药有限公司购进400瓶海川免洗手消毒液,进价16元/瓶,售价20元/瓶,未售出。2020年2月11日从江苏申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进720桶沁心竺能量消毒液,进价220元/桶,售价240元/桶,已售3桶,另捐赠10桶,余下707桶,销售额720元,获利60元。2020年2月初从山东鑫麒玉日化有限公司购进800桶鑫麒玉消毒液,进价220元/桶,售价240元/桶,未售出。2020年2月初从湖北中宝防护有限公司购进3000只一次性叠形口罩和3000只日用一次性立体口罩,进价均为16元/只,售价均为18元/只,一次性叠形口罩已售1500只,除去自用和送人,尚余1338只,日用一次性立体口罩已售2880只,尚余120只,总计销售额为78840元,获利8760元。2020年1月底从仙桃市道琦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90000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价0.68元/只,售价0.8元/只,已售完,销售额为72000元,获利10800元。截至2020年2月15日检查时止,该三人销售上述商品的总计销售额为151560元,总计获利为19620元。上述剩余的1338只一次性叠形口罩于检查当日已被全部扣押在案。另该三人销售的上述一次性叠形口罩外包装无合格证标签,且未标注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总计货值为2838*18=5108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对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19620元,处以7000元罚款。二、对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口罩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5320元罚款。总计罚没款41490元(其中:对陈勇来处以13980元罚没款、对陈明处以13980元罚没款、对徐敏益处以13980元罚没款)。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被执行人身份情况、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陈勇来送达催告书,陈勇来于2020年12月24日缴纳罚没款13980元。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陈明、陈敏益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陈明、徐敏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