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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卫生健康局、朱本国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1023行审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2-25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102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济公大道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乾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华。

被执行人朱本国,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卫公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朱本国罚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要求对被执行人朱本国罚款4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19年10月25日开始至2019年11月21日在天台县××街道××路××号开展理发美容服务经营活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9名从业人员从事前台接待、收银、洗头、理发、美容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理发服务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合并处罚警告及罚款人民币4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身份信息、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询问笔录等。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朱本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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