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90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14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牟国青,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普朱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牟国青罚款200元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宏涛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罚款200元和加处罚款200元,合计4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2日16时10分许,牟国青在舟山市普陀山普济寺东门口非指定区域揽客请香、购物。牟国青之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之规定。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同年8月2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科予被执行人罚款200元。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检)查图及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催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