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902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14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陈苏娣,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普朱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罚款200元和加处罚款200元,合计4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6日9时30分许,被执行人在普陀山普济寺西门招揽游客请香或者购物,且普陀山普济寺西门系非指定揽客区域。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之规定。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科予被执行人罚款200元。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及勘验图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