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牟国青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902行审2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4-2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90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前山14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牟国青,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普朱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罚款14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为:罚款1400元和加处罚款1400元,合计28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9日8时00分,被执行人在××镇××洲感应殿无导游证带游客1人进行导游活动,该次导游活动无任何违法收入,另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及2020年7月13日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被作出罚款1000元及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规定。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科予被执行人罚款1400元。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现场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