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诉前调确99号
申请人:王道宏,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炼,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仁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0。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道宏与张仁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19日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指派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仁军支付申请人王道宏砂石料款264563元,扣除起诉后申请人张仁军已履行的100000元后,剩余164563元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王道宏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道宏64563元;
二、若申请人张仁军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王道宏有权要求申请人张仁军赔偿违约金50000元并就上述未付款项于申请人张仁军逾期支付次日起一并申请执行;
三、申请人王道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