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蹇继都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304行审1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3-0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304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MB19848656。

法定代表人陈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真雨、徐群。

被执行人蹇继都,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应急罚〔2019〕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蹇继都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