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人寿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人寿保险常常容易被忽视或误解。保单究竟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实际上,人寿保险的分割并非简单一刀切,而是需要结合投保时间、保费来源、保险类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离婚时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离婚时人寿保险的分割主要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储蓄型人寿保险的分割(如养老保险、分红保险)
现金价值评估
具有储蓄性质的保单(如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需评估其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由获得保单的一方按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处理方式
退保分割:双方可协商退保,按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均分。
继续履行合同:若一方保留保单,需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竞价购买:双方均主张保单时,可通过竞价决定归属,出价高者获得并补偿对方。
二、消费型保险(如意外险、医疗险)
此类保险无现金价值,且保障功能在保险期内已消耗,通常不参与分割。
三、特殊情形处理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
若投保人为一方,被保险人为另一方,可通过保单转让变更投保人,受让方需支付合理折价款。
若被保险人要求维持合同效力,法院一般支持继续履行,但需按婚姻存续期间缴费比例分割未来收益。
为子女投保的保单
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若保留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