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第三人还要还款吗 债务人破产后作为第三人怎么处理


不少担保人在得知债务人破产后,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债务人都没钱还破产了,我这个担保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债务人破产不仅不会让担保人免责,反而可能让担保人成为债权人优先追偿的对象。
债务人破产第三人还要还款吗
债务人破产时,第三人是否需要继续还款需分情况讨论:
1、债务人破产对第三人还款的影响
若第三人已与债权人达成代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债务人因破产导致债务消灭,第三人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但若代偿未经债权人同意或未满足法定条件(如债务性质、合同约定等),第三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连带债务的特殊情形
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承担责任。若部分债务人破产,其他债务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执行措施需符合法定条件(如被执行人确无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混合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