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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离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保险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5-16

  离婚时,保险纠纷常常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保单现金价值如何划分?受益人权益该归谁?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也容易引发争议。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作出判断。下面就为你梳理法院处理离婚保险纠纷的常见规则和应对方法。

法院对离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保险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法院对离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法院在处理离婚保险纠纷时,通常会结合保险类型(如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要素来衡量保险是否可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保险,不管是为自己购买的,还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险,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此外,婚前购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以及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具体处理方式

  ‌人身保险‌:对于人身保险,如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财产保险‌:对于财产性质的保险,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财产险,双方可以先协商分割保险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退保并分割现金价值,或者变更投保人,由获得保险权益的一方继续缴纳保费,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险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计算方式一般是把已缴纳保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按比例分配‌。

法院对离婚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保险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保险法》第41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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