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诉讼何时可以提起 第二次离婚诉讼法律依据


在离婚诉讼的进程中,当第一次离婚诉讼以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告终,许多人都会急切地想知道第二次离婚诉讼何时可以提起。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尽快结束这段不如意的婚姻,开启新生活,还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要点。
第二次离婚诉讼何时可以提起
第二次离婚诉讼需要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才能提起。具体来说,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要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立即再次提起诉讼。此外,原告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前,应充分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依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和庭审情况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因此,原告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时,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哪些情况属于“新情况、新理由”
感情破裂的新证据: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新证据,例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
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新情况:如果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这也属于新情况、新理由。
其他严重情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况,也应酌情考虑。
分居满二年的新证据:如果在首次离婚诉讼时未能提供充分的分居证据,而在之后收集到了新的、确凿的分居满二年的证据,这也可以作为新情况、新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新情况、新理由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法院将会对这些新情况、新理由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