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有何不同 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区别


在离婚诉讼中,很多人对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感到困惑:同样是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它们到底有什么不同?选择哪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了解两者的差异,能帮助你在离婚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就为你详细对比分析。
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有何不同
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形成方式、内容、生效时间以及执行效果等方面。
形成方式:
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体现了双方的合意。
判决书:是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
内容:
调解书:主要记录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更具灵活性。
判决书:详细阐述事实认定过程、所适用的法律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内容更具确定性和规范性。
生效时间: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设有15天的上诉期,若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书才生效。
执行效果:
调解书:由于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相对顺利。
判决书:可能因一方不服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需在上诉期届满后才能强制执行。
法律效力:
调解书和判决书: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都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一旦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