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有婚外情的离婚案 婚外情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定性


在离婚案件中,婚外情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依据法律标准,而非单纯以道德评判为依据。以下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解析法院对涉及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与具体规则。
法院如何处理有婚外情的离婚案
法院判断婚外情的法律意义,核心在于其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具体分为三类:
普通婚外情:如偶尔出轨、一夜 情,属于道德谴责范畴,不构成法定离婚过错,法院一般不据此判决离婚或支持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需满足“持续、稳定共同生活”(通常指连续3个月以上在固定住所共同居住),且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属于法定过错。
重婚:包括法律重婚(重复登记结婚)和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属于刑事犯罪(《刑法》第258条),法院可直接判决离婚并支持赔偿。
关键区别:仅有亲密照片、开房记录等,只能证明出轨,无法直接认定“同居”或“重婚”,需结合长期居住证据(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综合判断。
法院处理婚外情离婚案的核心规则
1.是否判决离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
若婚外情未达到“同居”或“重婚”程度,法院可能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若能证明存在长期同居或重婚,法院通常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首次起诉即可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原则均等,过错影响适当倾斜
一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仍按均等分割,婚外情本身不直接改变分配比例。
例外情形:
过错方存在转移财产、挥霍共同财产等行为,可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1092条)。
无过错方主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院可能调整比例(如无过错方多分10%-20%),但通常不超过三七分。
3.损害赔偿:仅限法定重大过错情形
可主张的情形:仅当婚外情构成“同居”或“重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如追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一线城市通常为5万-10万元,二三线城市1万-5万元)。
不可主张的情形:普通出轨、暧昧关系等,因不属法定过错,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
4.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子女利益
婚外情本身不直接影响抚养权判定,法院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
若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如环境不稳定、道德风险),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概率更高。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