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起诉离婚未果再诉需哪些材料 再次起诉时需提交的材料


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成功后,不少人会选择再次起诉。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材料和策略都有讲究。不仅要遵循法律规定,还需结合首次诉讼情况,提供更有力的证据。以下是再次起诉离婚所需材料、时间限制及诉讼要点的详细指南。
曾起诉离婚未果再诉需哪些材料
1、身份及关系证明材料:
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有子女,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用以证明子女的身份信息。
2、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上一次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以证明上一次起诉的情况及结果。
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经破裂的证据,如分居满二年的证明、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有助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3、财产及债务证明材料: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用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如借条、贷款合同等,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如有)。
4、其他相关材料:
民事起诉状,需清晰地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详细阐述支持诉求的证据。
如果第一次的证据有所不足,可以在第二次起诉时补充新的证据。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