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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5-21

  在离婚诉讼中,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材料是主张权益的关键。无论是证明感情破裂、争取财产分割,还是主张子女抚养权,都需要针对性地准备相关证据。以下是起诉离婚时需重点准备的证据材料及法律要点解析。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所需证据材料的核心包括证明婚姻关系、子女情况、财产状况及感情破裂事实的各类文件。‌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具体证据清单可归纳为以下类别:

  ‌1、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原件‌(若遗失需补办或由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事实婚姻相关证明(仅适用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2、子女抚养相关证据‌

  子女出生证明、户口本或亲子鉴定报告

  子女日常抚养情况证明(如学校记录、医疗单据等)

  经济能力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等以争取抚养权)

  子女意愿记录(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书面或视频声明)

  ‌3、财产及债务证据‌

  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账户明细

  共同债务凭证(借据、贷款合同等)

  婚前/婚后财产协议(若有)

  ‌4、感情破裂关键证据‌

  ‌分居证明‌:租房合同、物业证明、分居协议等

  家暴证据: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医疗诊断

  出轨证据:聊天记录、照片视频(需合法取得)

  吸毒/赌博等恶习证据:警方处罚记录、戒毒证明

  其他(重婚判决书、遗弃证明等)

  ‌5、诉讼程序辅助材料‌

  民事起诉状(明确诉求及事实理由)

  此前离婚诉讼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若重复起诉)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民法典》第1062、1063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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