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以上刑罚有哪些 管制以上刑罚包括哪些


管制以上的刑罚包括:
1、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2、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3、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罚。
4、死刑:死刑分为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的特征: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2、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