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


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5、事实和理由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
3.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