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2刑初8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被告人高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马头镇南园街12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郯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指控事实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郯城县郯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头镇振兴桥红绿灯路口西侧时,与前方顺行闫长崎驾驶的鲁Q×××××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至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