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2刑初8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高峰头镇后高峰头东村98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郯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指控事实2019年8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鲁Q×××××号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郯城县人民路沭河大桥东头,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至八千元。被告人
意见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